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七条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党内法规清理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并报送电子文本,要以《条例》为基本遵循做好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提交1份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只能由中央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对复杂敏感、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特别重要的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组织起草,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或者对审查机关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应当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前置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 (二)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四)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七)是否存在谋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问题; (八)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
第二十五条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
不得备而不审; (三)有错必纠,并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进行监督检查,领导、组织、推进本单位(本系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第二章权限 第九条党的中央组织就下列事项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 (三)党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二)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审查机关可以要求报备机关作出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就应当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有关事项,